首页 | 国际采购 | 公司库 | 供求信息 | 产品展厅 | 行业资讯 | 外贸手册 | 国际展览 | 免费注册 | 手机版 | B2B Marketplace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浦东合同律师宋长贵

普通会员 信息未核实 会员编号:10475601
发送留言 联系方式 收藏此公司
  商铺首页
  供求商机
  产品展厅
  报价信息
  公司介绍
  证书荣誉
  招聘中心
  在线问答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宋律师 先生
电话:86-021-68135038
手机:13501723898
传真:86--
详细信息 我要留言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磐琨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展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浦东合同律师宋长贵
暂无图片
发布时间: 2020/8/20 17:58:00
 
上海磐琨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未认证”表示未核实营业执照
  电  话: 86-021-68135038
传  真: 86--
手  机: 13501723898
邮  编: 200070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3楼
网  址: http://songchanggui.cn.vooec.com
公司名称:上海磐琨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宋律师 先生 
查看详细信息
留言咨询
查看该公司其他产品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浦东合同律师宋长贵 详细说明
  二、承租人履约能力不属于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的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签约前对合同事项进行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负有告知、保护、协作等合同附随义务,也即先合同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定性,不同类型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先合同义务的法定性决定其不属于当事人约定告知事项,而属于法定告知。

比如,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再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被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告知义务。先合同义务与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相关,附随合同的内容而相对恒定,不同于因市场原因、商事主体原因形成的商业交易风险。就买卖租赁期间内的房屋而言,与其他房屋买卖在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上并无不同,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为取得房屋产权,出卖人的合同目的为取得房款,收取房屋租金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因此,出卖人除应告知房屋租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外,不应增加额外义务。

买受人知晓所购房屋在租赁期间后,应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至于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买受人可能承担的商业风险,应由其自行审查,不是基于房屋买卖而产生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一是承租人履约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特别是用于商业租赁的房屋,会随着市场、承租人的收入情况变化而变化;二是承租人租金支付及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是租赁合同主要条款,承租人无法正常履约时,出租人可依约行使法定救济权利,比如要求其支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等。况且,即便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履约能力也由出租人自行审查,其作为一种商业风险,几乎所有出租人都要承担,购买租赁期间房屋的买受人也应当不例外。因此,买受租赁期间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行审查或合理评估承租人的履约能力,不应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确定为出卖人必须承担的告知义务。

三、带租房屋出卖人的责任承担
买卖带租约的房屋,买受人所购房屋尚在租期,买受人需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义务,在此前提下,必然形成房屋所有权取得与基于买卖可以实现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分离,以及租赁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等情况,因此,对于此类合同,出卖人履约责任范围也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租赁期间房屋出卖人不承担房屋实物交付的责任

我们认为,所谓不动产交接是个模糊概念,应当将其分为标的物权利转移和标的物交付分别论述。依据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第二十三条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因登记、动产物权因而交付产生物权的转移和变动。因此,就不动产物权而言,其权利自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即完成转移。当然,如房屋仍由出卖人使用或居住,则涉及房屋腾空交付等问题,出卖人不如期交付亦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对租赁期间房屋而言,则无实物交接之必要。因房屋由承租人使用,出卖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买受人法定承继了出租人主体地位,此时房屋仍由承租人使用,买受人自然取代出卖人而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无需也无法完成实物交付,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完成房屋登记手续,即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的义务,不再承担进行房屋实物交付的责任。

租赁合同变更与否由买受人与承租人决定,出卖人不对租赁合同变更承担责任
本产品网址:http://www.vooec.com/cpshow_217582876/
手机版网址:http://m.vooec.com/product_217582876.html
产品名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浦东合同律师宋长贵
 
·基本配置规格
  合同纠纷律师
 
重要提示:
网上信息有风险,实际交易过程中请务必保持警惕,并仔细核实相关有效证件!如与网页上的公司合作,请务必交易前核实相关公司资质,并签订相关合同等!请勿随意给陌生人汇款,以免上当受骗!『防骗必读
免责声明:
以上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国际贸易网仅展示上述信息,国际贸易网不能确保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也不承担浏览者的任何商业风险。因此,国际贸易网不承担您因此而发生或致使的任何损害,但我们欢迎您举报与投诉。国际贸易网保留删除上述信息的权利。
免责条款 | 公司列表 | 产品 | 商机 | 报价
本网站版权归国际贸易网所有 Copyright © www.vooec.com 200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