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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发明才可授予专利? 发明创造本身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可能授予专利权:
1.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专利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定义的,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即不能是专利法第25条所排除的情形。 《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获知违反法律法规利用遗传资源,即不能属于专利法第5条所排除的情形。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符合专利法第22条、23条的规定,也就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必须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获得的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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